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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李光恩

时间:2024-06-02 22:4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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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 《理想国》 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
  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
  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参考文献:
[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第44页。
[3][英]弗朗西斯•麦克唐纳•康福德:《苏格拉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
[4]姚介厚著:《〈国家篇〉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重点领域是:

   (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

   (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

   (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

   (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

   (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

   (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

   (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在昆明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综合平衡、跟踪服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征集储备与前期研究

   第四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市发改委负责收集先进发达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及时掌握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发展动态,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综合平衡后,提出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储备。

   (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和各级开发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储备的项目。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凡列入招商引资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完成后报送市发改委。

   (一)备案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用地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设年限等内容。

   (二)核准类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三)审批类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招标方案,风险管理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三章 行政许可与包装策划

   第六条凡完成前期研究的储备项目,实行行政许可预批复制度,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改委。

   (一)各级发改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有权批准的本地区储备项目予以立项预批复,并预留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超越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有权部门报送,并跟踪落实。

   (二)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定期召开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召集规划、国土、环保等主要行政许可部门,专题研究已立项预批复项目的行政许可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后,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本级主要行政许可部门对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预批复意见,并预留行政许可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确保项目及时取得正式批复。

   第七条 对已完成前期研究并获得行政许可预批复的储备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行业专家和有资质的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进行统一包装、策划。


   第四章 编制发布与宣传推介

   第八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制发布制,每半年公开发布一次。每年6月和12月由市发改委编制完成项目册,上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于上年12月和次年6月公开发布。

   第九条市投促局负责将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及时发送到全市各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五章 信息反馈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投促局负责全面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开工、投产的动态信息,汇总后,按月上报指挥部,并抄送市发改委和全市各招商引资单位,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凡已签约并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审批机关按月将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汇总统计后报送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核实后,负责从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册中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凡正式审批项目,由市投促局会同市发改委按月组织召开项目联系会议,按照“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要求,将各阶段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指挥部,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开工、投产中存在的问题,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成投产。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发改委提出,报市政府和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每年专项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包装策划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应根据本办法,按各自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和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及时上报指挥部,按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的处理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的处理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为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一案的处理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责任问题,我们认为济南仪表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不够重视,措施不力,对造成毕海滨的损害应当负责任:毕海滨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造成损害事故也应当负责任。因此,认定双方属混合过错为宜。
二、鉴于受害人毕海滨的父亲系济南仪表厂的职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毕海滨又需长期治疗等事实,我们认为终审判决前为医治毕海滨之伤所花去的费用凭单据计算,全部由被上诉方济南仪表厂承担。终审判决后,由济南仪表厂每月付给毕海滨生活费45元,护理费25元。今后毕海滨应在当地医院治疗,医疗费凭单据由济南仪表厂支付;如确需去外地就医,须有原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否则医疗费由毕海滨父母自己负责。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赔偿案请示报告 鲁法(民)发〔1988〕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经审委会研究对此案的责任和处理问题均有二种意见。责任问题:一是被告人对现场的安全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周,措施不力,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原告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亦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是一起意外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处理问题,一种意见:鉴于原告不提供证据,但不处理又不好的情况可予判决,判决前的花费应按1984年三方参加共同达成的协议书执行(凭单据报销)。判决后,由被告人每月付给原告人生活补助费45元,护理补助费25元,医疗费(应就地治疗,如需到外地治疗应再与厂方协商)凭单据报销。另一种意见:原告人不举证(不交单据),不应受理此案,第一审已经审理,可以发回第一审重审,重审时如原告仍不提供证据可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待何时原告人交出单据,何时受案。我们的倾向意见:在责任问题上,应认定由厂方负主要责任,在处理上,判决前的花费以三方协议凭单据结算,判决后由厂方负责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今后治疗应就地治疗,费用凭单据报销,需要到外地治疗时,再与厂方另行协商解决,为慎重处理,不致造成缠诉,特去人请示。
当否请批示。
198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