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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审查经销类合同的内容/董世连

时间:2024-05-17 01:1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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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审查经销类合同的内容

董世连


  经销类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一般指出卖人(可以是厂家或者总代理商)授权买受人作为某区域(如省、市、县)的经销商,双方就经销合作事项而订立的协议,产品代理合同、产品分销合同等在这里都归属于经销类合同。
  经销类合同一般都有一定意义上的授权,既然有授权,就意味着一定意义上的垄断,垄断一是指产品技术的垄断,二是指产品品牌的垄断,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本文从产品品牌的角度来讲,经销类合同的内容应该体现产品的品牌标志,包括产品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特有标志、特有名称,甚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经销类合同体现产品品牌标志,对于企业经营好处多多。
  1、经销类合同中标示品牌标志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品牌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树立企业形象,达到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要实现区别的功能,首先要让大家认识、认可你的品牌。认识、认可当然要标注出来宣传一下才能让实现,现在很多的企业在一些文件(包括所有的合同中)的页眉或其他显著位置都标注有自己的商标或特有标志,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
  2、经销类合同中标示品牌标志便于维权。不管是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还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很多情况下,原告都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的“知名度”,这时候原告与各地经销商签订的标有上述品牌标志的《经销合同》可能就会成为证明自己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时间的有力证据。例如,在一起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出示了与全国各地经销商于2004-2008年期间签订的部分《经销合同》,并出示了经销商的专柜照片。经销合同和照片中均有原告的产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标志,因此法院依法认可了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产品的“特有名称”。
  3、标示商标的经销类合同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类证据。无论是司法诉讼中还是行政程序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都需要提供相当的证据,标示商标的经销合同可以证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销售范围之广、销售时间之长。
  4、在和经销商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经销类合同中标示的标志能说明经销商的侵权故意。近水楼台先得月,实践中经常出现,经销商把厂家或代理商的特有标志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的案例。著名的“头孢西林”案件就是代理商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例。合同中明确标示了同样或类似的标志,经销商去注册,说明了经销商的侵权故意,既可以认定侵权,还可以作为加重赔偿的一个依据。
总之,经销类合同中明确标示与产品密切相关的品牌标志,为以后的经营、维权铺平道路,百益而无一害。(2010-3-8董世连)



作 者: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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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科函[2002]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各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督机构联网,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目标和目的

  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目标是,以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以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监督为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的目的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及时进行提示和预警,为纠正违规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供依据,降低风险;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步建设”的原则,系统建设包括网络平台建设、监管系统软件开发、系统实施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公积金监管系统由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各省建设厅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本省和所辖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设部负责制订总体技术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开发、验收和相关软件的测试、认证工作;负责制订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安全策略;负责督促检查各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公积金软件开发公司和技术支持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省(区)建设厅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总体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运行管理制度及工作部署,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网络、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公积金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公积金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在系统建设中,省(区)建设厅可购买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监管软件或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系统标准自行开发监管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内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测试,并向建设部申请完成与部级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测试;负责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三)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省(区)建设厅统一部署下,完成城市监管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对于市级公积金监管系统,要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应用服务器、网络及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公积金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公积金监管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并安装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在规定时间内,各设区城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完成基于公积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数据对应关系,实现向部级、省级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三、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进度

  2002年7月-8月,为公积金监管系统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监管系统的有关软件,并制订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2002年9月进入试运行阶段,实现部与省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主要工作是测试有关监管软件,并联调部、省、市三级监管系统。 2002年10月1日,监管系统开通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各省(区)要同时完成省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联网与运行。

  四、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要求

  (一)各省(区)建设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各省(区)建设厅公积金监管机构必须参与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全过程,积极协同技术部门组织、部署、落实全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技术部门要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公积金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系统软件、网络安全及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把关。

  (二)各省(区)建设厅要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建设厅应于2002年7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各设区城市管理中心要做好以下工作:各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与公积金监管系统实行同一数据接口标准;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必须包含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要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连接,确保按期开通。对尚未开发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中心不要再单独开发,各省(区)建设厅要统一部署,尽快实现和提升管理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在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省(区)建设厅及时与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联系。建设部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工作,对各省(区)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尚春明  电话:010-68394535

           传真:010-68394530

  E-mail:info@mail.cin.gov.cn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联系人:朱华  电话:010-68394080

          传真:010-68394080

  E-mail:zhuhua@mail.cin.gov.cn

  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国务院
,特别是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多次作过规定,严加制止。但是近一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愈演愈烈,并有蔓延之势,不仅挥霍浪费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
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境)活动。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停下来;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
外培训的规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这项工作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并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二、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把关。上报出国(境)报告时要说明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凡用汇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违者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审批机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核并由所在机关开支出国经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的公司和团体,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的团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跨地区、跨
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的要追缴组团所得收入,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各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境)的有关事宜。
六、公务组团出访,组团单位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从中牟利,也不准采取赠送“免费出国名额”、发给奖金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1992年7月1日以来公费出国(境)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以本通知发布的时间为界,在这以前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但要把已由单位支付的制装费、伙食费和零用钱,改由个
人自理。在这以后的,要从严处理:所有出国(境)旅游费用要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组团单位的违纪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和颁发护照权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该单位的审批权和
颁发护照权。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于今年底以前报中纪委、监察部、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八、纠正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进行清理整顿。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清理和制止。各地区外事办和各部门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要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和审计
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案件,特别是发生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案件;对继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惩处,并有选择地予以公开处理。



199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