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王双厚

时间:2024-07-13 01:3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王双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商标保护的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具有一些共性的原则,如对类似产品或商品的划分以及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等侵权判定原则,但在对二者进行侵权判定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混淆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商标侵权判定,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一定构成侵权,反之,一定不构成侵权。有的时候即使被控标识与商标相近似,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仍不构成侵权。比如,“杉杉”和“彬彬”两个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杉杉”在先,“彬彬”在后,但是“彬彬”和“杉杉”的专卖店总是比邻而居,各自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均为驰名商标,两个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彬彬”对“杉杉”商标不构成侵权[1]。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认为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一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一定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被控产品是一个双门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单门消毒柜,二者一个是双门,一个是单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边角、门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边角、门把手等是易见、创新部位,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基准,认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侵权[2]。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以前具有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隔离对比原则、整体观察原则、要部观察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12日对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判定的隔离对比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再适用隔离对比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密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外观设计专利更接近于版权,当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一定是将两个作品进行直接对比,而不会隔离对比。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都有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要部观察原则是对整体观察原则的一个补充。首先将被控标识与商标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费者的部分确定为要部,再进行比较,比如当商标为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图案最具有显著性,可以确定图案为要部。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只能择其一。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原则,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适用要部观察原则,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3]。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侵权判定除了在判定基准和判定原则上存在区别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内容的不同,在一些具体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比如,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会考虑构成商标文字的含义,如果商标是cyclone(旋风的意思),被控标识是tornado(也是旋风的意思),由于二者含义相同,构成侵权[4],而如果这两个词分别用在包装袋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不构成侵权。再有,如果商标是一个金鹰的图案,被控标识是金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4],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也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 孙远征.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和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8
2 程永顺, 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351-35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
4 李国光.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35 536

电子信箱:zhuanliwsh@163.com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工委、二炮后勤部:
现将《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学习,按照“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要求,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进一步提高军供站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军供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以适应国防现代化的需要。

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
1984年以来,全国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两部)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关心重视和积极领导下,在军交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军供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三
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军供工作进入了建国以来军供站发展史上最好的时期,开创了军供工作的新局面。
一、几年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情况
自1984年全国军供站经验交流郑州现场会议以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起来。为促进这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两部于1985年12月向各军区后勤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转发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订的《军供
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单位十分重视,积极响应,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三年来的正规化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思想发动,提高认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有关规定,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对开展正规化建设重大意义的
认识,使之不断深入人心,在全国军供战线普遍掀起了正规化建设的热潮。二是典型引路,全面铺开。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深入军供站进行具体指导,抓试点,抓典型,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促进正规化建设步步深入。三是填平补齐,充实
完善。各单位按照两部1986年9月发出的《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检查指导,组织了自检和初验,根据存在问题,进行填平补齐和充实完善。四是检查验收,总结提高。经过全面检查验收,全国190个常设军供站,有18
4个达到了合格标准,其中52个被评为全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先进单位。各大军区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召开了总结表彰大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中,各驻铁路、水路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积极帮助、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声势之大,行动之快,工作之深入,在军供站发展史上是空前的。纵观全
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站指导思想,坚定了服务方向
通过进行正规化建设,军供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军供站在支援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军供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和部队战斗力,进一步明确了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不少军供站开展了“假如我在列车上”、“假如我是被供战士
”的活动,想方设法为部队排忧解难,把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作为自己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各军供站普遍改善了供应条件,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饭菜质量。许多军供站针对部队长途乘车的具体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增设服务项目。有的开设小卖部,有的设置服务台,
有的主动为零星过往军人供应,有的还热情为当地驻军服务等。几年来,各军供站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军供任务,受到了广大指战员的好评,许多军供站被誉为“军人之家”、“军队的好后勤”。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各军供站结合本站具体情况,普遍制定了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军供工作程序标准,完善了各种资料,做到了办事有依据,落实有措施,检查评比有标准,人人职责明确,事事有章可循,初步实现了军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有
效地提高了军供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些军供站推行了目标管理,确定了明确的工作指标和质量要求,定职定责,有奖有罚;一些军供站制定了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员的联络办法和不同任务、不同情况下的保障方案,提高了保障能力和应变供应能力。军供站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迈出了可
喜的一步。
(三)加强了军供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素质
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军供队伍,是搞好军供工作的基本保证。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以来,政府各部门普遍重视关心军供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了领导力量,加强了对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了领导干部组织管理水平。各军供站按照两部要求,加强了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了热爱军供事业
和服务宗旨的教育,组织了职工的业务培训,许多军供站培训出了等级厨师。干部、职工积极工作,关心集体,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政治、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约有四分之一的军供站被当地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许多党员、干部、职工被
评为模范党员或先进工作者。
(四)增添了军供设备,改善了供应条件
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心支持军供站的建设,有的拨出专款为军供站整修餐厅、操作间,添置、更新炊事机械、供餐用具等军供设备,提高了军供站机械化作业程度,许多军供站做到了请部队在餐厅入座就餐。寒区军供站增设了防寒保暖设施,炎热地
区军供站设置了冲凉和防暑降温设施,改善了军供条件。有的军供站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研制出了一些新型军供器材,为改革供应方式,实现快速供应摸索了路子。同时,彻底整治了站容站貌,修缮粉刷房屋,消除垃圾、杂草,绿化、美化庭院,整修进出站道路,大大改善了军供环境,使
站容站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为部队创造了整洁、舒适的活动环境。
(五)改革了供膳方式,提高了军供质量
为保证过往部队指战员的身体健康,保持部队战斗力,各军供站积极改革供膳方式,提高供应质量。普遍提出,不但要让部队同志吃得饱,而且要吃得好、营养好。各军供站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培训炊事人员,提高烹调技术。在饭菜加工过程中,精心调配,精心制作,千方百
计为部队改善伙食,实现了主副食品多样化。同时,由于军供设施的改善,供膳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结束了“大筐饭、大盆菜、大桶汤、围圈席地就餐”的状况,全面提高了供应质量。
(六)开展了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增强了军供站的活力
在正规化建设中,许多军供站根据军供任务不均衡的特点,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有的开办招待所、饭店,有的组织食品加工,有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既增加了收入,又方便了当地人民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提高了为过往部队服务的本领。许多军供站利用营业收入,购置军供设备,维修军供设施,改善军供条件,并拿出部分收入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和福利问题,还拿出一些补贴过往部队的伙食。实践证明,
军供站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开展综合利用,符合改革、开放、搞活形势的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弥补了经费不足,而且促进了军供站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军供站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经过三年来的共同努力,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军供站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标志着军供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对深入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通过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整个军供系统的工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从全国来看,仍存在发展不够平衡的问题,个别军供站还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有的虽达到了合格标准,但落实还很不够;有些军供站的设施年久失修,设备陈旧,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一些军供站还没
有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等。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也要在改革中深入发展。新的形势给军供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围绕全面提高军供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军供质量这一总目标,在“巩固、完善、发展、
创新”上狠下功夫,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推向新阶段。
(一)充分认识军供站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
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是地方政府设在交通沿线支援过往军队的组织机构,是常设的战备设施,属于半军事化性质。军供工作是军队后勤工作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军事运输中,军供工作是组织部队输送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部队机动不可
缺少的一个方面。因此,军供部门在保障部队行动、支援战争胜利上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尤其是现代战争,爆发突然,部队机动频繁,要求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因而军供工作的任务就更艰巨,地位作用就更重要。此外,军供工作又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这项工作做好了,有着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军供站还是地方政府拥军支前的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强了解,增进友谊。总之,不论是和平时期的军队建设,还是未来的反侵略战争,都离不开军供保障工作。因此,军供工作是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帮助军供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指导,提出要求,不断推进正规化建设的发展。各级军交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多出主意,当好参谋,大力协
助军供站抓好正规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正规化建设
实践证明,开展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是使军供工作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提高军供质量、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有效措施,是适应深化改革形势的需要,也是和平时期加强军供站建设的一条根本途径。因此,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权宜之计。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松
劲情绪。各单位要看到自己的差距,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填平补齐,充实完善,制定措施,更上一层楼。没有开展正规化建设的军供站,应按要求尽快开展起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就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按职责考核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标准,就要“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按标准化作业”;制定了定期检查、评分计奖办法,就要认真兑现,奖罚严明。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做到熟记职责、制度和程序,自觉用正规化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
动。为进一步明确、统一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标准,两部将修订《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发至各军供站,遵循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深化改革的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拓宽范围,使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不断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坚持“两个服务”的宗旨,全面提高军供质量
军供站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以及战俘在铁路、公路、水路输送途中的饮食供应。因此,它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战争和军事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军供站只能把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宗
旨。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军供站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这一点。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检查指导军供站的工作,使军供站始终坚持“两个服务”的方向。全面提高军供质量是军供工作的核心,是“两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军供站要加强科学管理,培训炊事人员,积极
采取措施,提高供应质量。同时,要不断改善军供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千方百计为过往部队提供方便,把军供站真正办成“军人之家”。
(四)积极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
现代战争突发性强,部队机动频繁,时间紧迫,对输送途中饮食供应要求高,如何实现快速供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提高军供设备机械化程度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就是研究改革供应方式。1984年郑州会议后,一些军供站研制出了新的
军供设备,对改革供应方式,提高快速保障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军供站要学习这些单位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军供科研活动,根据部队铁路输送条件的改变和现代战争的特点,积极研究探索新的供应方式,使供应手段更多样,供应方式更灵活,提高军供站的供应能力、应变能力
和快速保障能力,使军供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大力开展综合利用
全国现有300多座军供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五、六千名干部、职工,是一支相当大的社会服务力量。几年来,不少军供站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了综合利用、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还有很大的潜力没有挖掘出来。开展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深化
改革形势的要求,符合军供站的特点,是一项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战略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要大力提倡,积极引导,促进深入发展。各军供站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拓宽服务门路。但必须是在充分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进
行,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妨碍军供任务、影响军供质量,其经营活动也应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其收入应用于军供站的建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自身的生机和活力。对此,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此外,为推动军供工作的全面发展,计划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军供站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深化改革形势下军供站建设问题。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军供战线的全体同志,要在加快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增强改革观念,发扬务实作风和进取精神,在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新的起点上,团结奋斗,再接再励,为把军供站建设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管理科学、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手段多
样的军供系统而努力。



1988年3月3日

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和城市污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点,制定了《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和统一编号。现予印发,供各地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执行。

  《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在签订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愿约定和协商。

  各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GF-2006-2503)

     2、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GF-2006-2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