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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律师队伍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周建军

时间:2024-06-29 05:5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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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律师队伍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周建军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服务市场开始对外开放,并全面融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律师的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有关专家服务的决定》中的专家服务。作为以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中国律师队伍将如何面对入世后的各种危机、挑战和机遇?这是我国律师队伍必须思考的。应该说入世给中国律师队伍带来空前的机遇和影响,面对挑战势在必然,参与竞争不可回避。律师队伍只有不断提高自我,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以科学管理的体制、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强化和完善管理,才能沉着应对挑战和参与竞争。笔者认为就WTO背景下律师队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应着重通过以下四个几方面加强律师队伍管理,以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水平。
一、加强政府对律师队伍管理
(一)政府应适时制定、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与机制。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律师队伍的改革与发展完全在法律的制约之下。政府部门应该适时修改和完善规范当前包括《律师法》在内的有关法规、制度和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入世促进政府对律师队伍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管理工作实现高效、透明、规范。
(二)政府应对律师队伍给予扶持和引导。政府应在解决律师税费上,特别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尽快给予解决双重税收负担过重问题。并制定律师收费制度上采取合理价格收费体制,取消在某些专业领域资格限制。引导和扶持一些有国际竞争实力的规模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队伍的行政管理
(一)由单一的行政管理逐步向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过渡。目前,我国律师事物所普遍特征是规模小、人员散、综合能力弱,管理水平低,这与WTO背景下的社会需求难以适应。随着律师业竞争的加剧,这种情况急需改变。要扶持和培养一批规模化、高层次、综合实力强律师事务所,以增强抗风险能力。这其中既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又要对中小律师事务所强调规范管理,发展专业特色,鼓励律师事务所提高专业化程度。
(二)是要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力度。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要适应WTO,就需要提高自己的整体意识。我们必须看到,WTO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律师服务国际化,特别是跨国经营和垄断集团要求法律服务国际化。这种新的变化,需要中国律师队伍应根据人员构成的特点,由各律师事务所确定自己的专门服务领域,如建立专门的证券律师事务所等。并且,要加强外语培训,熟练掌握外语给律师提出了一个明确而艰巨的任务,并成为对律师队伍的严峻挑战。
三、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的行业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律师协会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之间的纽带,是实现对律师队伍管理的中间力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当前应加强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作用,通过协会引导和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间的联合、沟通、协作,谋求共同发展。
(二)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方针,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发展和行业保护。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提高律师事务所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律师队伍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律师队伍培训。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要适应WTO,对国际的经济、法律、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知识背景指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协会应当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使律师事务所由提供的“服务型”向“知识服务型”转变,这是WTO背景下对律师队伍的新要求。同时,律师执业不仅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中国律师队伍在建立健全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律师队伍对整体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多种有效的渠道和手段,加强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出一支国际上堪称一流的律师队伍。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建立律师违法违纪记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完善投诉查处制度。通过投诉、调查、听证、处理及申诉等程序,对违规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严格查处, 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查处规范到位。 同时,加快制订律师行为规则和业务规程、标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推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建立相应诚信制度,增强广大律师队伍的整体诚信观念。
(五)律师协会的动态化管理。律师协会应从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潮流,规划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战略;从国际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大视野,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提出适应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及时宏观把握了解国内、外法律服务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使各个律师事务所掌握先进的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制度、业务规划、业务标准、律师行为规范、自律制度、高水平的服务方式和先进的服务理念等,改进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缩短我国律师业与西方国家律师队伍的差距,加快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
四、强化律师队伍的自律性管理
(一)强化律师队伍内部管理机制。我国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律师队伍应该清醒的认识到遇到挑战和存在的巨大的机遇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深化律师队伍改革。努力完善、优化管理体制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各项机制;如决策机制、分配机制、业务管理机智、监督执行机制等,形成律师队伍自律管理机制。
(二)建立律师队伍内部各项管理控制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包括案件管理、财务费用管理、人事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落到实处。
(三)实现“五化”和“五懂”相结合。“五化”包括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国际化。这是律师队伍发展的方向,是律师事务所深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国际化竞争的要求。规范律师队伍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律师的自律管理,发展适合实际的规模化、专业化律师所,以大、中型律师为核心建立集团化律师事务所,走向国际管理和参与竞争。我国目前一些省市律师事务所在这“五化”方面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这就要通过规范律师队伍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将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具有良好形象的企业。同时,律师事务所应用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要求所里律师。律师事务所要全面发展就应该苦练内功。牢固的专业知识 和流利的外语交流是加入WTO对律师提出专业化的要求。WTO背景下需要的是既懂法律,并对相关产业有一定了解、又熟悉WTO的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产业律师队伍,以适应加入WTO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提高律师队伍服务质量专业化。我国加入WTO后,对律师服务质量要求的更高,向更加先进化的管理方向发展。但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还跟不上WTO背景发展的要求,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应对意识和应对措施尚不到位,需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律师提供的是一种特殊服务,不能脱离国际法律贸易的要求,而WTO背景下最终要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自由准入化,中国的律师队伍在这种激烈竞争环境下,只有通过专业化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才能与国际律师事务所接轨和竞争,这是竞争机制和国际市场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律师队伍整体文化形象。中国律师队伍应当注重整体文化形象,从办公场所、设施、文书用纸、胸牌、名片等都应经过统一设计,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每个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展现自己的实力和服务水平,突出对外形象,增强当事人的信赖感,提高知名度,树立和维持律师队伍的公众形象。充分体现出律师队伍的诚信、敬业形象。要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建设,坚决杜绝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影响律师队伍的形象的执业行为。
(六)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是很难完成WTO 对律师队伍的整体要求,这需要律师队伍中全体律师共同投入,相互配合,才能完成。那种小作坊式的经营理念,个体化的运作方式,难以与综合化、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对横。在WTO背景下中、外律师的合作已经成为必然,这也为中国律师向外国律师学习先进的执业经验提供了良好机会。各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的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有益的经验和管理体制,加强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友好的交流互相促进,互通有无,吸取对方的优点与长处,可以吸收国外的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也可以将律师派到国外律师事务所学习,从而促进中国律师队伍的壮大。通过借鉴与吸收国外的有益之处,对不足之处进行改正。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品位和素质,推动律师队伍整体的健全与发展。
WTO背景下律师队伍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它为中国律师队伍管理业务水平、地位、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条件,中国律师队伍通过完善和加强这以上各个层次的管理,建立一套比较成熟的律师管理制度,将对中国的律师队伍整体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是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扎扎实实地推动企业改革,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特作以下规定,望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企业的自主权
今年上半年,各级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有关搞活企业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对当前企业反映较强烈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劳动人事、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弄清原因,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同时,要帮助和引导
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搞好企业内部改革,改善企业行为机制。各市、地要把检查落实情况于今年六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出报告。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建立落实企业自主权方面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企业评议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并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
级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两权”分开,发展和完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要把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落实到企业经营者身上,把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企业的潜力挖掘出来。在这个原则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拘一格。
(一)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试行租赁、承包经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市地、各部门上半年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研究政策,完善办法;下半年在面上逐步试行。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要继续推行“转、改、租”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特别要积极推行租赁制。经营性亏损或
微利的中型企业租赁、承包试点,要先在少数城市进行。
试行租赁、承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资产所有制性质不变,对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有职工的身份不变,正式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安排,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管理。在分配上,国家得大头的原则不变,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承
包人)四方利益。租金,要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情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由主管部门和承租人双方商定。租赁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集体企业办法缴纳所得税后,依据合同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再由主管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进行分配。

承包企业实现的利润,按集体企业办法缴纳所得税后,再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承租人或承包人,可以是个人、集体,也可以是企业。遴选承租人或承包人,可以在企业内外公开招标。承租人或承包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做抵押或担保。
租赁、承包企业,要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经营者期终与年度必须实现的经济效益、资产增值、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管理升级、设备完好、合理库存等指标及相应的奖惩办法的条款。
租赁、承包合同要依法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应根据改革的需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使承租人或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从“两权”分开入手,试行各种新的经营形式。可以由主管部门把企业委托给通过招标选聘的经营者,与其签订资产经营合同,赋予经营者法人代表资格,使其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合同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对企业长远发展所应负的责任及年度必须实现的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同经济效益挂钩,根据经营好坏确定奖惩。经营者因严重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经营委托证书,并追究责任。经省政府批准,今年可选择少数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中型企业进行“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
(三)对企业之间合资集股进行横向经济联合的,要给予支持。在严格监督和控制下,集体所有制小型企业可进行股份制试点。试点企业对股份划分、投息红利分配、股票管理、领导体制等均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对乡镇、村合资集股办企业,要继续给予鼓励和引导

(四)对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实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各市地可选择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企业进行试点。
各地要把搞好“两权”分开,发展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并在这方面要有较大进展。
三、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中发[1986]21、2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面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内,县属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要争取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其中大
中型企业要全部推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实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可根据集体企业的性质,参照三个《条例》试行厂长负责制。
实行厂长负责制,关键是配备好企业领导班子,选拔能起中心作用、对企业全面负责的人担任厂长,把厂长、党委和工会三个方面的关系协调好。厂长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党委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要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
工作。党政工要同心协力,共同保证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
要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对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提前一年以上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或在任期内达到并保持国家一级、特级企业标准的,经营者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三至五倍。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扣发经
营者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工资。
四、改进、完善企业分配制度
(一)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企业内部的具体分配形式,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或其它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行(原定试点年限到期的可续办手续)。因国家和省调整价格或税收政策,使利税显著增加或减少的,经省财政、劳动部门批准,适当调整挂钩基数。
(三)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职工人数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通过提高劳动效率或重新进行劳动组合后富余的部分人员,要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部分人员原来占用的工资指标,可用于增加在岗工人的收入。
(四)对生产任务饱满、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在定额先进合理、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增加、实现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当地经委、劳动部门批准,生产工人可试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并相应调整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国家向地方、部门筹款的措施,各市地、各部门要按规定渠道落实,不得以任何借口转嫁给企业。
(二)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49号和[1987]5号文件的要求,由经委会同审计、财税部门,对各方面向企业的摊派进行检查清理,并酌情追回,退还给企业或上缴国家财政。要抓一批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
(三)省和各市地要由经委、审计、财政、税务部门成立政府(行署)制止向企业摊派联合办公室(设在经委),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负责督促检查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处理有关摊派的问题。
(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从一九八七年起,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实体性公司),一律不再集中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利,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特殊情况需要集中企业留利的,要报经省经委、省财政厅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10%,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六、抓紧清理行政性公司
清理行政性公司,要坚持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只担负管理企业职能的行政性公司,要限期清理。省属行政性公司,要在今年上半年停止行使管理企业的职能。有条件的行政性公司可转为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
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今年底仍不能转经济实体的坚决予以撤销。
政企合一的公司,除个别经过省政府批准暂保留的以外,其余都不再行使其行政职能,有的应当下放企业,撤销公司,将行政职能交给政府部门,或恢复必要的行政机构;有的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
在清理公司的过程中,需要恢复行政机构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一律不准升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现有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制订方案,逐个进行清理。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行政性公司撤销后的工作衔接,保证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行。
七、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体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规定,鼓励企业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产品为龙头,自主地发展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大力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单位的联合。促进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设计单位加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以将自己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等折股合资,共同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中小企业可以自愿联合,共同支持某一科研单位,
作为技术开发中心,技术成果由科研单位和参与企业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企业集团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促其健康发展,但不得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



1987年3月19日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市场调控能力,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从多渠道征集,按特定用途使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朝阳城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单位(包括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和个人、市直驻市区外企业,均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广泛征收,合理负担,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决定。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不含商品房),按投资额的5‰统一向建设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一类地段6元/平方米,二类地段5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元/平方米,四类地段3元/平方米。对市直在县(市)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年底向项目所在县(市)按征收额的50%返还。

第八条 从事商贸业、服务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 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汽车配件经销、机动车维修等运输服务业的,按营业额的5‰征收;

(三)从事建筑装修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按经营收入额的10%征收;

(五)饭店、茶楼、咖啡厅、药店、保健品商店、盈利性医疗单位、诊所、游泳馆、电子游戏厅、网吧、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洗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录相各业,按纳税额的10%征收;

(六)各类中介机构,按收费额的5‰征收;

(七)私立学校、各类长短期培训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1.5%征收;

(八)从事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九)从事其他商贸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第九条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国家定价的产品价格(含收费项目)调定价后,按调定价增益额的10%向受益单位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按市物价部门上缴财政罚没款总额30%的标准,由市财政核拨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市财政应从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作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也可委托市国税、地税、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代为征收。代为征收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与代征单位协商一致后,建立书面委托关系,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第十四条 除国家、省明令减免和市政府批准减免项目外,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有关代征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权限和批准程序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幼教、敬老院和非盈利医疗单位,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对亏损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突发性暴涨暴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化解价格风险;扶持副食品生产,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安定人民生活;调控物价指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拨付。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发现拒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通过监督检查手段予以追缴、补征;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要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并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可按实际入库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对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实行目标基数管理,每年的征收基数由市政府确定,超当年基数部分,代征手续费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账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支付给代征部门。

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一线工作人员加班费、误餐费、通讯费、交通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可按征收总额10%提取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征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给予表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塔区、龙城区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其平抑市场物价、保证市场供应等需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